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园内举办的相关活动、维护维修、工程建设、校内固定商业网点、临时经营活动等事项的报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学生社团组织的非常规活动及经学院同意的校外单位组织承办的,在本校道路、运动场、教室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人数较多(校内单位500人以上,或外单位50人以上)或安全隐患较大需要保卫处配合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庆祝、庆典等集会活动;
(三)体育竞赛、技能大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校友活动、外单位来校集中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并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各部门在校内开展需报备的事项,应由主(承)办单位填写《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备案表》并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3至7个工作日到保卫处报备。
第六条 保卫处要对报备事项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承)办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活动举行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各项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九条 保卫处应对报备事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工作安全进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工作:
(一) 未办理安全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报备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 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的;
(三) 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 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一条 属于学院主办的全院性大型活动或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组织实施,牵头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二条 进行备案的事项如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安全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学院和保卫处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安全事件,学院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如组织校外活动1000人以上的,由主办部门向保卫处报备,保卫处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
第十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提交安全合同及施工管理、相对固定的工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外包食堂、超市、通讯运营商等提供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主管部门统一收齐,交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报备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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